(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
(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一、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免费保管人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免费保管人有下列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物品,但由于保管人是无偿保管,其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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