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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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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对于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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